如何维持儒家对人民的统治 [1]

余 蓓 荷

本文讨论了政府的实践问题。众所周知,朱熹在这个领域内也作出了重要的贡 献。但是在历次会议上,却较少有人讨论他在这方面的活动。[2]

对于信奉儒家学说的人来说,政府要通过教育的手段和满足普通民众日常生 活需求,来建立和保障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这意味着,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 必须通过自己的表率行为来实现社会秩序,并且关注社会下层的生活需要,以 此来保证社会的和平。

在本文中,作者想分析一些宋代地方官员手册中的资料;以此作为背景, 讨论朱熹塑造能符合儒家准则的官僚和社会精英的方法。

地方官员在我们的论题中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他们是与民众接触最密切的 官员,并且要努力证明以身作则的统治方式是行的通的。另一方面,地方官员 的任务是按规定收缴税款;这不仅对于国家的财政事关重大,而且对社区和 平的日常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因为税款分派不公,就很容易会导致那些不享 有纳税优惠的家庭破产,造成社会压力。

宋代低级官员的手册在两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的丰富的信息:一方面是地方官 员的个人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是保证社会的和平以及保障国家和不享有纳税优惠者 双方的经济利益。[3] 这些手册 不仅罗列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其中有些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丝线索,使我们得 以了解官员们所面临的个人问题和机构问题。

一般而言,地方官员手册包括如下一些方面:

1. 官员个人生活方式的重要性(治心修身)。

2. 教育对民众的作用(敦教化)。

3. 鼓励农业,即教育和规劝社区民众辛勤劳动,生产各类农产品, 包括纺织 和加工(尽地利)。

4. 法律事务(恤狱讼)。

5. 纳税(均赋役)。[4]

1, 4, 5项还讨论了与胥吏的交往,这是一件特别麻烦的事情。

在本文中,作者将仅仅讨论关于官员个人生活方式的问题——自从宋代 以来,随着新儒家思想的实施,这个方面显得日益重要。在我看来,这些宋代手册的 意义不仅在于它们所提供的事实基础,而且还因为在宋代,人们仍然对社 会中的领导者提出了合法要求的问题。

关于低级官员个人生活方式的细节问题,《州县提纲》(以后简称《提纲》) 提供了详细的信息。在其四卷中有一卷(超过四分之一的篇幅)专门讨论了这个 问题。[5]

在本文中, 我不想讨论朱熹本人所写的地方政府 手册,因为它是朱熹的弟子执笔的朱熹的观点,其中主要是道德准则,很少有 实际的信息。

良好生活方式的规劝主要分为两类:个人的修养和对自己家庭成员行为的责任 感以及某些思想观点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法律上处理违法者和下属过程中的公 正、坚定、镇静以及更为复杂的与胥吏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首先讨论培养良好思想观点的规劝。我们看到,坚定是在处理与有权势家 庭的成员之间关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素质。正如作者所承认的那样,由于畏惧 压力或报复,许多官员不去追究这些家庭的成员所犯的罪行,这对于普通民众 是有害的。但是,在处理普通民众的问题上,仍然要求坚定和公正的素质。我 们看到,有些官员出于同情和偏见,认为有权势的人总是很自私,就自动地站 在非特权阶级一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能会被一些狡猾的人(不管是穷 人还是富人)愚弄,作出对富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地主对佃户的权利)不公正 的判决。[6]

如果官员在根本问题上不对社会非特权阶层表示同情,他就必须更加提防愤怒 等消极的情绪。地方官员似乎有足够的理由产生愤怒情绪:《提纲》估计,大 约有80-90% 的公务没有令人满意的结果。此外,官员还会为家务事而烦恼。然 而,他决不能在法庭上向可能是无辜的人发泄其愤怒(怒不可迁)。不管他是否生气,他必 须保证他的判决是比较宽大的。[7] 同样,《提纲》提出,为了检验 一个人的激怒程度,如果被告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可能出言不 逊,那最好回到牢房中去冷静一下。不然,官员可能会被被告的粗鲁行为激怒, 对被告判决过重,导致以后的后悔(盛怒必忍)。[8]

正如这些例子所能显示的那样,《提纲》如实而明确地表示了贵族所需要具备 的素质:不能感情用事——这对于地方官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经典中所述的 齐家也具有类似的意义。如《大学》中所述的那样,通过齐家,人们可 以达到道德的完善,并对他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9]

这就构成了政 府责任的先决条件。然而,《提纲》中并没有象我们根据儒家学说所希望的那 样,向人们教诲如何教育家庭成员。相反,我们知道,地方官员由于整天忙于 法庭判决、纳税和一系列的文字工作,无暇顾及家中的正面教育。他们甚至不 会知道自己的家人是否受了贿赂。作者指出,由于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是明智 ()的,他们中有些人可能会控制不住自己,利用贵族家庭的权势,卷 入不正当的交易。作者尽管公开承认了这一点,但是他并不想认为这种事情是 不可避免的。他反复警告说,家人的不法行为最终归咎于官员本人, 并对其前途构成威胁。为了阻止陷入泥坑,应防止子弟与胥吏来往,接见公事,出入大门。 [10]

家中的女眷也应小心,不可与可疑妇人来往。如果侍妾或令妓学习歌舞,或者裁缝 定期为女眷服务,这不仅会引起家中青年男子(子弟)的淫秽思想,而且外人可能会请 歌舞教师或裁缝作中间人。这样,家中的女眷可能会卷入非法的交易,甚至涉 及法庭的判案。[11]作者反复告诫, 诡计多端者会向外人吹嘘自己与官员和其 家人的个人关系,以此来达到自己个人的目的。[12]为了防止家人与这种人接触, 看门人应当严格禁止外人随便进出官员的住宅。必须时时注意遵守这一规则以 及家中有关青年男子的规则。[13]

然而,发生问题的不仅仅是直系家属。《提纲》还指出,官职的候选人在正式 任命前一般要等候很长一段时间,他可能在这段时间内住在其亲戚家中。在这 段时间内,他与亲戚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他正式任职以后,这些亲戚就会设法 在他们的庇护下作事,冒用官员的名义,经常逃避纳税。他与这些亲戚的密切 关系使他难以拒绝他们的要求,可能会让他们在官邸居住(馆之廨舍),接纳他们于庙堂中(送之寺观) 。他们会不遵守规定,通过当地的中间商,将商品卖给官吏。在此, 作者提醒道,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官员必须反对。因此,他必须从一开始就避免这些纠葛。 如果他过去曾经被穷亲戚接纳,也应如此:他要待之以礼遗之清俸。但是,这 些亲戚决不能留住在他自己的官邸中(毋令留滞)。[14]

《提纲》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作者毫不隐晦地讨论了人性的弱点和官员可能犯 错误的本质。这点最明显地体现在他关于个人正直和与胥吏的交往方式的论述 中;因为地方官员在其各种职责中特别要依赖于这类胥吏,而与他们的交往成 为衡量官员称职与否的第二个标准。

从第一段洁己开始,《提纲》就毫无保留地阐述了自己的观 点。作者首先指出,官员个人不接收贿赂不足以表明他履行了本份。如果一个官 员最终无法阻止其胥吏的腐败,那么这对行贿者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15] 作者接着更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尽管他在以后的一些段落中提及官员对 于胥吏索贿的原因和动机缺少了解和系统的分析,[16]但是他在这里却揭示了 官员本人的明显过失。他指出了官员们是如何地贪婪:他们不仅让胥吏免费征 用衙门中日常所需要的物品,而且还强迫工匠们在其常规劳动以外无偿地工作。 有些官员甚至授意他们的胥吏如此行事,或者纵容他们的胥吏腐败[17], 以便能够控制这些胥吏。例如,胥吏接受了贿赂而在法庭上制造伪证,即使 官员了解事情,他还是会对此置若罔闻。不久以后,他会让那个在他袒护下作 伪证的胥吏买一大批丝绸,然后拒绝付钱。[18]

书中这些段落是很特别的。一般而言,这类书只是对胥吏的腐败和种种可疑行 为提出了警告,而官员们尽管对他们的诡计了如指掌,但似乎仍是这些贪心者 的牺牲品。充其量而言,他们只会被指责为不知情,[19] 而作者们并不会提 到官员自己可能企图从这些不正当的诡计获益这一事实。但是,《提纲》的 作者却不仅讨论了贪官们的不正当交易,还讲述了一些例子,例如有些官员 为了追名逐利,无必要地发起一些事端(兴事改作),然后登场改变事态,以获得上级的好 感,尽快获得晋升。[20]

尽管《提纲》的作者没有回避官员的恶行,但是他也看到了胥吏的腐败和 他们所采用的诡计。他明显知道,这些行为会在官员和民众之间造成矛盾。为 了反对这种行为,他强调官员要发展一套系统的方法来完成其公务,增加他对 所辖范围内各方面的了解。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胥吏们就会将公务包揽过来, 从中渔利。关于这一点,他指出,胥吏喜欢严厉的官员。他们甚至建议官员们 严格规定纳税的日期,并说民众顽固不化,不想按期纳税。事实上,胥吏们只 是想借机向民众施加压力,使得民众为获得优惠条件而行贿。只要他们获得了 贿赂,就不管纳税日期早晚了。[21]

尽管《提纲》的作者反复用生动的事例来告诫胥吏的行为,但是他也没有忽视 两件事情:官员在一个充满腐败和剥削的地区中的作用,以及官员必须了解的 胥吏的危险的财政状况。从宋代起,胥吏的腐败就一直是官员所须处理的重要 问题。过去由非政府机构或由当地显贵家庭(荣誉性的或作为纳税的一部分) 完成的管理职责,如今由地方官员在胥吏的帮助下完成。因为过去管理职责是 纳税的一部分,胥吏无须纳税,他们只能征收用于邮政或行政开支的费用。 所以,这种安排使得金钱的交纳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了。

《提纲》的作者指出,胥吏和官员一样,必须作为一个慈父和孝子,供养全家, 但却没有薪俸。这样,胥吏的经济状况就比官员差多了,因为后者有固定的经济收 入。此外,官员还接受了高层次的教育。教育和收入这两个因素本身就使得他 们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来损害别人的利益。然而,官员们仍然有可能会非法索 取钱财。[22]这种行为不仅意味着他们会丧失道德权威,在胥吏中滋生腐败; 而且还会使得狡猾的胥吏认识到他们的贪婪以后,借机将他们卷入胥吏们自己 的腐败行为。[23]

地方官员们非法索取钱财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然是他们的生活奢侈,仅靠正常的 收入难以维持。由歌妓点缀的宴会在宋代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官员们习惯以宴 会的方式举行聚会(诸如招待旅途经过的官员等),这就是足够的理由。 [24] 《提纲》的作者提醒人们,除了州官以外,地方官员没有举行正式宴会的资金。 如果地方官员不拒绝此类活动,就会迫使胥吏去操办。作为胥吏,就会从民众 那里索取钱财。这就意味着,穷人甚至会点当自己的衣物来支付这些额外的开 支。《提纲》的作者认为,官员应当受到良知的责备,因为他们仅仅为了享受 歌妓的服务,甚至会榨干人民最后一滴鲜血。[25]

《提纲》的作者认为,娱乐和社交的最好方式是与文人墨客聚会。这样,在杯 酒和诗会的同时,也能听到一些对地方管理的问题。地方官员应当从自己的薪 俸中掏出钱来举行这样的聚会。[26]作者认为,对于适当的和有节制的生活方 式而言,官员即使不是富家子弟,他的日常收入也是足够的了。[27]

值得注意的是,《提纲》坦率地指出,官员们本应当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但 他们往往达不到这个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大胆地指出了官员们犯错 误的可能性。他甚至讨论了最为鄙下的思想。在关于法制问题的那一 卷中,他告诫官员们,在处理涉及富家之阴私或者牵连富家之妇女的案子中, 不要在案子刚开始时就科以重刑,以图从中获利。 [28]

笔者在本文的开头已经指出,《提纲》充分地显示了作为一个地方官员要做到 一个儒家意义上的清官是多么地不易;这不仅是因为制度的原因,而且还因为 其自身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自己作为地方官的经验出发,朱熹很了解地方官员 的弱点,但是他可能对《提纲》中所述的胥吏的诡计并不完全了解。例如,我 们知道,朱熹在处理赈救饥荒的过程中,就面临着官员和地方名流的贪婪和不 负责任,他们本应当在这种情况下助一臂之力。[29]然而,他克服这些缺点的 方法对社会福利和对合法资产拥有者来说,都是不利的,并与《提纲》中所述 的方法相去甚远。

《提纲》的作者没有忽视官员可能存在的弱点,同时他还是相信常识 的力量。尽管他毫无顾忌地揭露了人性的弱点和对权力的滥用, 但是他仍然 相信,官员应当保持正规,或者回复正规;因为他们若考虑贪欲及信托恶吏会危及其事业, 使其失去颜面,则自然会走正路。对于《提纲》的作者而言,对于正确的事物和别人之所需的意识 (这是儒家学说的基本原则,它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并不总是十分明显的,它 需要时时提醒,以丢失脸面来告诫人们(贪婪和无力对抗胥吏的篡权就会如此) ;这种方法似乎是很恰当地鼓励官员们修身养性,尽力完成自己的职责。[30]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十分相信常识的力量,不想从理论上或者思想上了进行 讨论。每当他事实上将老一套的象征手法和儒家准则结合起来的时候,他就提 醒较高级别的官员,要对他们所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负责。在这里,他没有凭原 则要求遵循某些美德,而是试图解释他的要求的合理性,甚至好处。他甚至毫 不怀疑地认为,只要人们完全考虑到他们的行为对别人和对自己的后果,他们 就会以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行事。他认为所有人都具有这种能力,甚至包括 贪心之徒和平民百姓。[31]

《提纲》中最为明显的特点是,作者乐观地认为,有利人民的政府将会获得承 认,而恶行终将受惩。我们注意到,这种对于 理性支配力的信任和对自己行为的负责在历史的进程中并没有实现。

朱熹自己并没有对常识的力量抱太大的期望。他当然也不赞成贯穿于《提 纲》中的可以被称为开明的自私自利或者实用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一个好 政府的先决条件是,政府(乃至整个社会)中位据高职者都接受过长期的特 殊教育,并对儒家学术进行过悉心的研究。我们知道,这一种研究不仅要对指 导人们行为和组织一个和谐社会秩序的原则进行全面的理解,而且通过仔细的 道德修养对天理产生顿悟,这种顿悟可以使人在的约束下行事,不顾周 围所产生的危险,或者人类天性所决定的犯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考虑到任何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政府机构所处的条件(仅从地域之广 大而言,中央的控制就十分地困难)的话,那么象朱熹那样几乎绝对地以宗教 式的情感恪守一系列原则的做法似乎比《州县提纲》中所述的更为可行一些。 当然,这样一种秩序的关键问题是,不管是政府要员还是平民百姓,只有他们 的个人道德水平完善(而不仅是科举的成功)才能受人尊重。当然,自从宋代 以来,事实一直相去甚远,这是个关键的问题。

据我所见,这个方法还有另一个问题。在讨论道德行为的基础时,朱熹一开始 就基本上将个人的完善和个人利益对立起来。[32]朱熹学派的哲学假设天理人欲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并且蕴含了达到无私的方法,这就要求人们 必须行,摒弃个人私利,不管它们是否对社会有害。朱熹学派不仅 没有大胆地指出个人内心深处产生私欲并与之斗争的可能性,甚至还不能 承认产生这种私欲的倾向。这种方法可能掩盖了私欲,并很可能只是让人 们视而不见,但是并不真正解决问题。此外,我们也不能忘记,尽管有许多 儒家官员在朱熹等人的教诲下真正地品行高贵,甚至达到神圣,但是他们也不 能脱离自己的关系网,这就限制了其美德的传播。尽管有《大学》中所描写 的理想,官员的个人完善(修身)并不能保证他的家庭和谐有序(齐家),也不能保证其成员如 《州县提纲》中所述的那样行。从政治上来讲,人们更难劝说固执己见、 一错到底的职位显赫的官员改邪归正。事实上,朱熹自己的政治生涯就是这个 问题的有效例证。[33]


[1] 本文译自Übelhor, Monika:“ How to Ensure the Confucian Governing of the People”, 《国际朱子学会议论文集》. 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印行, 民国82. 999-1016页。-译者注。

[2] 这并不是 说, 关于朱熹作为地方官员的工作没有出色的研究。 西文的研究就有: Shirokauer, Conrad Max : “Chu Hsi as an Administrator, a Preliminary Study”, Edudes Song = Sung Studies / edited by Francoise Aubin, Series I, Volume 3, 207-236 (1976); Chu, Ron-guey : “Chu Hsi and Public Instruction”, New-Confucian Education: The Formative Stage / edited by Wm. Theodore de Bary and John Chaffee.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Glahn, Richard von : “Community Welfare : Zhu Xi's Community Granar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Sung Dynasty Statecraft in Thought Action, Scottsdale, Arizona, 5-12 January 1986.

[3] 现存的宋代低级官员手册包括:

 1. 《作邑自箴》/ (宋)李元弼著。

 2. 《官箴》/ (宋)吕本中著。

 3. 《州县提纲》/ (宋)作者不详。

 4. 《政经》(《西山政训》)/ (宋)真德秀著。

 5. 《昼帘绪论》/ (宋)胡太初著。

  关于这些手册的简介,参见 A Sung Bibliography / edited by Yves Hervouet. Hong Kong :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171-2.

[4] 关于这些问题,参见著名政治家苏绰为北周太祖所写的《六条诏书》,它们自然是官员们 所必须熟记的;另见 Wright 的书第78页。其中还提到了官员的另一个职责 (其四):擢贤良,这点在宋以后 的政府手册中是常见的。诏书可以参见《周书·卷二十三·列传第十五·苏绰》. 北京:中华书局197711月版. 382-383页。

  参见 J.T.C. Liu : “The Sung Views on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 Clerks”, 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 10 (1967), pp. 317-344. 其中概述了该提纲中官员所需具备的美德。

[5] 尽管书名中也提到了州这一级,但是《提纲》主要讨论的是与 地方管理有关的问题。《提纲》的作者不详。许多版本中以陈襄(1017-1080)为作者, 但是因为书中提到了陈襄死后的日期,所以这一定是一个错误;参见《四库 全书总目提要·十六·史部·职官类》. 商务印书馆民国22年版, 1678-1679页。 这种情况在大多数版本的前言中都可能看到。详细参见Sung Bibliography, 172页。

[6] 《提纲》1.2, 1/ b-2a. 《提纲》包括四卷,116段。引文中卷号 后所用的第二个数字表示用数字排列的段落。页号指《后知不足斋丛书》中的 页码。(参见《丛书集成初编》第932种《州县提纲(及其他二种)》. 中华书局 1985年版。-译者注。)

[7] 《提纲》1.24, 1/ 9a.

[8] 《提纲》1.25, 1/ 9a.

[9] “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宜其家人,而后 可教国人。参见(宋)朱熹:《四书集注·大学章句》. 岳麓书社1985年 版,第12-13页。-译者注。

[10] 《提纲》1.9, 1/ 4.

[11] 《提纲》1.10, 1/ 4b.

[12] 又见《提纲》1.11, 1/ 4b-5a 1.20, 1/ 8a.

[13] 《提纲》1.9, 1/ 4b 1.10上引文。

[14] 《提纲》1.5a.(原文如此。 当是第12戒亲戚贩鬻。-译者注。)

[15] 《提纲》 1.1, 11a.

[16] 《提纲》1.7, 1/ 3b; 1.16, 1/ 6b; 1.17, 1/ 7a; 1.18, 17a-b; 又见 2.34-36, 2/ 3a-b.

[17] 《提纲》 1.1, 1/ 1a; 1.14, 4a-5b.

[18] 《提纲》1.1, 1/ 1a.

[19] 参见(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章楚(Djang Chu)英译本 A Complete Book Concerning Happiness and Benevolence (Fu-hui ch'uan-shu) : A Manual for Local Magistrat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Tucson : 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 1984. p. 140.

[20] 《提纲》1.6, 1/ 3a.

[21] 《提纲》1.7, 1/ 3b; 1.15, 1/ 6a-b.

[22] 《提纲》1.13, 1/ 5b.

[23] 《提纲》1.5, 1/ 3a; 1.13, 1/ 5b; 4.100, 4/ 1a.

[24] 关于宋代的歌妓,参见谢桃坊:宋代歌妓考略,《中华 文史论丛·一九八三年第四辑(总第二十八辑)》.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11月版, 第181-195页。与同僚和朋友之间的宴会如此频繁,以至于《提纲》 的作者认为有必要列出可以不行刑的三种情况(三不行刑):一我醉; 二彼醉;三羸瘠。 (参见《提纲》1.21, 1/ 8a.

[25] 《提纲》1.14, 1/ 5b-6a.

[26] 《提纲》1.14, 1/ 6a.

[27] 《提纲》 1.5, 1/ 3a.

[28] 《提纲》2.32, 2/ 2b.

[29] 参见Glahn的文章,第19页注1

[30] 《提纲》 1.5-1.7, 1/ 3a-b.

[31] 在《提纲》卷二示无理者以法这段中, 作者指出,在许多案子中,其中一方受人鼓动,自以为有理。《提纲》建议 地方官员应耐心向他们解释案情或其要求之不合理性。作者深信,他们会因此而 按理行事。参见《提纲》 2.32, 2/ 2a-b.

[32]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 参见 Tillman, Hoyt Cleveland : Utilitarian Confucianism. Ch'en Liang's Challenge to Chu Hsi.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133-152.

[33] 关于这个问题,参见 Shirokauer, Conrad Max : “Chu Hsi's Political Career: A Study in Ambivalence”, Confucian Personalities / edited by Arthur F. Wright and Denis Twitchett. 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国际汉学·第二辑》,中国大象出版社,1998年,第364-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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