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概念为何重要?短视频著作权如何认定和保护?——两会代表委员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 本报记者马李文博乔燕冰

“我们往往一提到著作,就想到写在纸上、能印出来的著作。这次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使用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能够帮助人们厘清长期以来的一种印象。”谈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电影导演贾樟柯说道。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4 月26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 月30 日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修订已酝酿十年。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是文艺界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之一。

据了解,业界一直提倡用一个外延更广、更具解释力的术语来解释涵盖电影作品之外的其它视听作品。贾樟柯认为,这对保护其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有好处的,电影、电视剧包括一些新媒体作品,最终作品的文本都不是以文字,而是用视与听的媒介构成的。也是基于这种专业认识和行业经验,贾樟柯一直呼吁《著作权法》将导演、编剧、作曲等创作者加入到著作权人的范畴中。“ 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签订劳务合同所获得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贾樟柯强调。

网络的发展带来很多著作权方面的新问题,《著作权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据了解,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占比超过三分之二,而网络著作权案件占到了著作权案件的三分之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指出,新的《著作权法》需要关注在新技术发展之下、呈现为著作的载体发生变化后,版权的复制、传播和权利的滥用等方面的问题。从载体看,要关注例如在电子化载体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谁最先把作品创作出来等问题;从内容看,网络上大量的文字和视听内容能否称为一个著作、一个作品怎样才是值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是法律修订值得注意的问题。并且,现在有许多通过吸引点击量获取收益而设计出的新软件或艺术性的形象等,确认其权利是首要的问题。所以,《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要从作品的载体和作品的内容两方面进行拓展。

短视频是新技术带来的新事物,人们的欣赏习惯发生变化后,短视频的盈利模式随之产生,成为了一个产业。《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作品类型中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改为“ 视听作品”,而尚未对“ 视听作品”作出明晰的定义。谈到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认为,独创性是短视频成为作品的一个法律要件,但独创性不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只要能证明独立完成并且有一点创造性,即可认定其有独创性。而不应参照电影的艺术创造性高度以及视频的时长来判断。

“判断一个作品的原创性的确很有难度。抖音、快手中那些街拍视频的拍摄者有点像纪录片导演。当生活中某些情况发生的时候,一位拍摄者的周围可能有一二百人,可只有他敏感地捕捉到了,这里面就有他的创造能力。不能因为他拍的是原生态的画面,就认为没有创意价值。”在谈到应该如何界定短视频的独创性时,贾樟柯认为,如果从鼓励创造性的角度来说,在认定独创性方面不应太苛刻。(下转第2版)

短视频的另一大问题即侵犯其它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作家蒋胜男发现,一些自媒体对知名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影音类再创作,发表了例如几分钟速读某本书的短视频。根据修改后的草案,“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蒋胜男认为,这对网络上形式多样的对文字作品的抄袭、洗稿、不规范引用、套用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对著作权保护和IP 开发有积极作用。

对于网络用户二次剪辑自己的作品,贾樟柯则持比较宽容的态度。他认为,要从实际出发,观察视频对原始版权拥有者的权益究竟有多大的损害。他说:“这些短视频很多是爱好者制作的,虽然素材来自我的作品,但也不能抹杀他们重新组织的创造,大部分电影工作者可能都会持包容的态度,把它视为跟影迷互动的一种方法。只要不是用于大规模的牟利或在事实上造成了商业的侵害,都是能够容忍的。或者当我们想重新加工自己的作品变成短视频时,才会产生矛盾。所以应该由不同的权利主体来决定要不要主张权利。”

在“2018 剑网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约谈了15 家短视频传播企业,共下架57 万部侵权短视频。此次修订丰富了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加强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维权难一直是著作权领域的一个“痛点”,“得不偿失”是造成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此次法案的修订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 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IP 价格水涨船高的今天,改变了网络作品侵权代价微薄的现实,对盗版抄袭的行为具有震慑作用。”蒋胜男谈到该条款的修订时说道。金海军认为,短视频的制作门槛低,短视频数量规模极大,导致追责有难度。在加大处罚力度之外,法律必须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预防措施,以及适当提高其注意义务。

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订还明确了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江苏演艺集团去年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对戏曲作品进行登记确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文联副主席、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柯军认为,只有确权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才能激活产业链、延伸产业链,只有保护创新主体的权益,才能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关于网络版权的传播与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文化艺术专委会副主任、中国歌剧舞剧院副院长徐丽桥介绍说,中国歌剧舞剧院通过手机直播了多部舞剧演出,在“学习强国”平台上线了11部精品歌剧、舞剧、音乐会,还把舞剧新作精彩的片段翻拍成简易版的舞蹈邀请粉丝们学跳。剧院做的所有线上传播都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高品质的艺术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家级艺术院团要积极关注版权保护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们对免费的文学作品、音乐、短视频、有声书、影视剧等文化资源的需求迅速增长,文艺工作者、出版社、报刊社、知识资源平台、影视机构、剧院通过网络免费共享了很多版权资源。但这种免费的版权共享何时应该停止,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他表示,出于应对突发事件、满足人民群众的版权公共服务、鼓励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需要,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项“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即“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免费向公众提供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并由政府、市场主体对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进行奖励或补偿。


《中国艺术报》2020年5月29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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